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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道德——评估儒家道德科学方法之我见

 

[ 编辑:web1 | 时间:2012-05-29 17:11:58 | 推荐:曲阜优秀商家展示 | 来源: | 作者: ]
儒家以及人类思想史上那些伟大的伦理学体系,说到底,无非由普遍道德原则与特殊道德原则以及普遍道德规则与特殊道德规则构成。普遍道德原则无非四类:第一类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亦即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第二类是最核心的道德原则,亦即所谓“善”。第三类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亦即善待他人的道德原则。第四类比较简单,是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则,亦即“幸福”。
 
一、义务论:儒家道德终极标准理论
 
儒家伦理观,是一种道义论或义务论。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或前提,是以为法律和道德是必要的内在善、自身善:“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是人依其性以发展所必有底。对于人,它们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恶,而是必要的善。”[1]道德最终目的是为了道德自身,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显然意味着:行为是否道德,只能看它对行为者的道德、品德的效用如何,而不能看它对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效用如何。
说到底,增减道义——而不是功利——的总量,便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道德终极标准。道义论大儒董仲舒把这一思想概括为一句千古名言:“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可见,道德终极标准无非就是道德最终目的,亦即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因此,儒家道义论或义务论之真谬,完全取决于儒家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能否成立。儒家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儒家道德自律论和道义论的错误之根源,在于混同道德目的与行为目的对对于人来说,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便是他一切利益中的最根本利益。然而,道德和美德是一种必要的害和恶的本性,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目的可能是为了是为了完善自我品德;但道德目的却决不可能是为了道德自身。就这一点来说,道德与金钱一样:一个人的目的可以是为了金钱自身;但金钱的目的却决不可能是为了金钱自身。儒家道德自律论和道义论的错误,根本说来,就在于等同个人“行为起因与目的”的道德自律与社会“道德起源与目的”的道德自律,从而由个人的行为目的可以是为了自我品德的完善之正确前提,而得出错误结论:道德最终目的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因而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便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道德终极标准。
 
二、利他主义:儒家道德总原则理论
 
当儒家以完善每个人的品德来衡量人类的一切行为时,便推导出道德总原则“善”与“恶”。儒家将其奉为“仁”。仁就是无私利他;无私利他就是仁:二者是同一概念。
冯友兰一再指出,仁一定是利人、利他的行为:“仁义的本质是利他。”[2]“仁之事,即是爱人,即是利他。”[3]这一见解可以从孔子许多论述得到印证。[4]从孟子的“仁也者,人也”[5]的解释来说,仁也是无私利人而非为己利人。可见,仁亦即无私利人;而无私利人的极点是自我牺牲,亦即为了社会和他人而牺牲自我生命。所以,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于是,一言以蔽之,仁就是无私利人、自我牺牲:这就是仁的定义。但是,说得最准确的,恐怕还是郭沫若:“仁的含义是克己而为人的一种利他的行为……他要人们除掉一切自私自利的心机,而养成为大众而献身的牺牲精神”。[6]
儒家并不仅仅将仁爱或无私利他奉为一种道德原则,并不仅仅将仁爱或无私利他奉为最高道德原则;而是将无私利他夸大为衡量一切行为善恶之道德总原则:只有仁爱无私、目的利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善的、义的,才是君子的行为;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都是小人的行为。儒家所主张的决不仅仅是仁爱利他,而是地地道道的仁爱利他主义。
儒家的仁爱利他主义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方面,它绝对化利己目的有害社会和他人而为恶之源泉方面,把本身即善同时又是善与恶之共同源泉的利己目的,说成完全是恶和恶之源泉。另一方面,儒家利他主义的错误,则源于其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道德目的不可能是为了道德自身,而只能是为了道德之外的他物:保障社会存在与增进每个人利益。所以,利他主义否定为已利他而只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原则,是极其片面的、错误的。儒家利他主义不但极端片面,而且危害极大。儒家利他主义道德便是给予每个人的害与利的比值最大的道德,因而也就是最为恶劣的道德。
 
三、专制主义:儒家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理论
“三纲”是儒家关于社会治理的专制主义的道德原则理论:它在儒家道德体系中不是最核心和最基本的道德,却是最重要的道德。
一个国家实行何种政体,与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没有必然联系,而完全是偶然的、超经济、超阶级、超历史、超时代的,因而在经济和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政体。
“专制”是一个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亦即认为一个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是应该的理论:专制属于政体范畴;专制主义属于政体理论范畴。
儒家专制主义——乃至一切专制主义——的根本错误,主要在于违背自由和平等两大社会治理道德原则。因为孔子和儒家认为一个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是应该的,儒家专制主义是认为只有君主一个人应该享有自由而其他所有人都应该不自由的理论。这样一来,一方面,儒家专制主义是一种将不自由奉为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理论。另一方面,儒家专制主义是将不平等奉为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理论。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因此,儒家专制主义,究竟言之,乃是一种为不公正和不人道——特别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辩护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理论。
因此,儒家专制主义是极其错误的,甚至可谓罪大恶极:它为了维护一个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而违背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从而剥夺所有人应该享有的各种平等权利,使所有人生活于一个极端不平等、不公正的等级社会。就其整体来说,便是一种极端错误和极端有害的思想体系。孔子和儒家思想体系之谬误、负价值与罪恶,确如五四运动反孔名将吴虞所言,“其流毒诚不减于洪水猛兽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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