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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人,事关社保退费!

 

[ 编辑:tangtang | 时间:2022-04-19 09:58:30 | 曲阜商家推荐 | 来源: | 作者: ]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并就做好重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处理工作提出要求

一起来看看吧

↓↓↓

通知要求,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4、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已处于退休(含病退、退职等)状态的,新参保登记手续停止办理。

  6、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规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规则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其中,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参保登记时不受已参保缴费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含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新参保登记时不受已参保缴费、年龄等限制。


同时,要做好重复缴费的清退工作。

  1、社保经办机构在转移或归集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与参保人员协商后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员主动提出清退重复缴费的,由参保人员向确定不保留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退手续,也可向确定保留关系的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或归集后,由转入地或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清退手续,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清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清退同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清退失业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向确定不保留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退手续。失业保险退费已计算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需退回相应待遇后才能清退养老、失业保险缴费。

  4、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不清退。


此外,通知还就做好经办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

退费情形

  退费分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两种情形。全额退费是指清退单位和个人缴费本金及补收时产生的滞纳金或利息;个人账户清退是指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跨省跨制度转入的利息。


全额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退休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2.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又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3.灵活就业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缴费的。

  4.用人单位吊销、注销或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继续缴费的。

  5.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

  6.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申请延长缴费后,超出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

  7.合同制工人(含临时工、待业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连续工龄认定条件,也没有法院关于存续劳动关系的判决,但已缴纳(含补缴)《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


个人账户清退包括以下情形: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3.用人单位以存续劳动关系为由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又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申请退费的。

  4.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已终止(含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5.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6.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时间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7.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8.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含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9.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的。


退费处理

  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的,退费完成后,退费时间段的个人账户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同时取消或冲减。其中,申请退费的时间段已享受有关社保待遇、政策性优惠及扶持政策的,须先退还相应待遇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省内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归集后,由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后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主动提出清退重复缴费的,由参保人员向确定不保留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退手续,也可向确定保留关系的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归集后,由归集地经办机构办理清退手续,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跨省重复缴费的,按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执行,其中,选择清退外省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含利息的,可一并清退利息;选择清退省内缴费的,只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


来源:山东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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